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68號
TPDV,105,訴,368,2017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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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曾繁穎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葉子玫
被   告 曾慶耀
      曾秀穎
      曾繁勳
      曾慶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繁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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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