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12號
TPDV,105,建,112,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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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   告 勇固企業社即劉胤旭
訴訟代理人 欒淑芬
      王志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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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