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游正博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林秉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荊和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共有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