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5號
TPDV,105,家訴,135,20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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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游正博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林秉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荊和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共有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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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