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31號
TPDV,105,勞訴,131,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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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張信利
被 上訴人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
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
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係分別請求確認兩造
間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至101年9月5日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
被告給付100年7月25日至101年9月5日止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
)597,640元,此部分聲明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7,
6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此部分各先行徵收裁判
費4,875元(計算式:9,750元÷2=4,875元)。另,上訴聲明第
4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34,788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退休金個人專戶,及上訴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2,007,
000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1,788元(計算式:
34,788元+2,007,000元=2,041,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942元。綜上,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817元(計算
式:4,875元+31,942元=36,8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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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