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32號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 瑾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邱淑卿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煥程律師被 告 安祥文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謝良瑾」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瑾」。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即以書狀聲明變更法定代理人 ,並由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瑾 承受本件訴訟,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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