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282號
TPDV,104,重訴,1282,2017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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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863,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684 元;又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8,653,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101 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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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