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09號
TPDV,104,重訴,1009,2017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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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周愛鈴
      施建成
      吳靜怡
      曾麗君
      游貴香
      李紅鶯
      林欣怡
      李良雲
      許勝琪
      曾素真
      王世懋
      周欣毅
      洪梅玉
      鄧貴滿
      張衛禮
      楊瓊娥
      李芓澄
      林靜慧
      張淑芬
      陳碧蓮
      劉泰育
      周怡圻
      陳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 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萬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昭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文祥律師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22項(判決書第4頁第8行)、第47項(判決書第6頁第17行、第19行)「原告周怡忻」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周怡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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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