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周愛鈴
施建成
吳靜怡
曾麗君
游貴香
李紅鶯
林欣怡
李良雲
許勝琪
曾素真
王世懋
周欣毅
洪梅玉
鄧貴滿
張衛禮
楊瓊娥
李芓澄
林靜慧
張淑芬
陳碧蓮
劉泰育
周怡圻
陳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 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萬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昭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文祥律師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22項(判決書第4頁第8行)、第47項(判決書第6頁第17行、第19行)「原告周怡忻」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周怡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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