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32號
TPDV,104,司,232,2017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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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張蔚誠會計師
相 對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上列聲請人請求預付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報酬新臺幣參拾萬元。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 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 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 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 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 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 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4 年度司字第232 號民事 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依法檢查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然因本件檢查工作相當繁雜,相對人公司資產龐大,需投 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 聲請人殊為不利。且勞務既經提供,無法收回之特性,故有 預收部分酬金之必要,茲檢查人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提 出相對人之檢查預定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本件檢查人之報 酬依職稱計算每小時酬金計算,會計師為新臺幣(下同)6, 000 元、經理級或以上為3,000 元、審計專員為2,000 元, 預估本件查帳費用為50萬元,爰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 之規定,聲請酌定預先給付本件檢查報酬等語。三、相對人表示意見略以:聲請人既經鈞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衡情相對人與檢查人間之法律關係即係類似委任關係, 故本件自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又檢查人報酬採後付 主義,本件聲請人既尚未著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依民法第548 條第1 項規定,自無准予檢查人於檢查事 務完成並完整報告顛末前,聲請相對人預付報酬之理。況且 聲請人未提出檢查計畫、擬檢查之年度及範圍等,於收費標 準未提出說明或佐證,亦未敘明其需使用人力、時間,更未 先與相對人協議預付報酬之數額,相對人無從判斷其請求預



付金額之合理性,本件聲請人逕自請求鈞院酌定預付50萬元 報酬,相對人不同意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4 年12 月30日以104 年度司字第 232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上開裁定而 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3日105 年度抗字第114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非抗字第7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再 抗告確定在案,有上述各該裁定在卷可參。聲請人雖尚未完 成檢查任務,惟核閱聲請人製作之簡要檢查預定計畫(見本 院卷二第75頁),並考量聲請人擬就相對人自100 年起至10 2 年止之業務帳冊、財務報表、資金流向、銷貨進貨帳款及 財產進行檢查,按諸經驗法則預估檢查人必定將預先支出相 當費用,為避免其虛擲時間、勞力、費用,而無法獲得報酬 之風險,並考量及尊重其專業檢查能力,應認其於開始檢查 前聲請預收部分檢查報酬,尚無不合。本院審酌本件檢查工 作橫跨數3 個會計年度,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45億元 ,至106 年4 月19日止實收資本總額為39億8,439 萬1,860 元,其於102 年認列資產減損逾6 億元,自101 年初至102 年底存貨連年增加達11億元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相對人公司103 年3 月27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相對人個體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至23頁 ,及本院卷一第24、38頁)。參以檢查人報酬以所處理案件 資產總額之1%至3%,每會計年度不低於6 萬元計算,及財政 部79年8 月24日台財證㈠第33067 號函核定會計師充任檢 查人之報酬金額為每件所處理財產價值之6 至12% 等情,爰 依聲請人所請,酌定預先給付檢查報酬30萬元,逾此範圍則 尚不應准許,並應由相對人負擔。至法院酌定預付報酬金額 部分,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檢查人工作之內 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惟報酬數額之酌定 ,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本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 人意見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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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