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14號
TPDM,106,附民,214,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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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附民原告 劉魯昌
附民被告 何益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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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