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6年度,2號
TPDM,106,重附民緝,2,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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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巫姿瑩
      吳佩桂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林岷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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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