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巫姿瑩
吳佩桂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林岷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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