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得剛
陳信宏
吳凱婷
關伊帆
張益誠
吳芳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躍騰律師
陳怡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707號、106年度偵字第3460號、106年度偵字第40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得剛、陳信宏、吳凱婷、關伊帆、張益誠、吳芳 齡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