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43號
TPDM,106,自,4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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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43號
自 訴 人 LUCKY UNITED LIMITED
兼 代 表人 柯鴻棋
被   告 黃廷威
      王俊杰
      賴勝彥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於提起本件自訴時,雖均委任徐豐益律師擔任自訴 代理人,然於民國106年7月5日具狀表明解除委任徐豐益律 師擔任自訴代理人,有自訴人106年7月5日刑事陳報狀在卷 可稽,又自訴人於106年10月26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當 庭表明已與被告等人口頭上達成和解,不願繼續自訴程序, 請法院直接駁回等語。是本件自訴自訴人已無委任律師擔任 自訴代理人,本院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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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