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84號
TPDM,106,聲,2184,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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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苑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苑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苑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4 月、1 年10 月、2 年、1 年4 月、1 年10月、3 月確定(此7 罪所宣告 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741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3 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接續執行中(聲請書誤載之處,業經本院 更正如前),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 矯字第1060179158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受刑人所犯 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再查,受刑人上 開有期徒刑之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2 月1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158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9 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6 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臺 北監獄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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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