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707號
TPDM,106,簡,2707,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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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菱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菱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菱崇前曾因施用毒品案,經判刑及執行後,仍 再犯本案,顯見其尚未杜絕毒癮,自制力意志不堅,惟考量 其事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僅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暨其現係 打零工維生、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 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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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