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啟光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