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00號
TPDM,106,易,300,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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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子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蘇子庭因違反性騷 擾防治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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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