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675號
TPDM,106,審易,2675,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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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正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正權於民國105 年9 月16日上午,前 往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5樓之亞太三溫暖 ,因不滿服務生告訴人范國修之行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於同日上午8 時46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以打巴掌方式毆 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挫傷及鼻梁處挫外 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 告訴人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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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