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511號
TPDM,106,審易,251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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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0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國慶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 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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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