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06年度,4號
TPDM,106,原訴緝,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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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屏儀
上列被告因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9595號、第13157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屏儀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被告吳屏儀所犯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經核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又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審理。
二、管轄權之說明:
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數同級法 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2款、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乃為訴訟經濟, 使具有相牽連關係之不同一案件,雖原無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亦因而取得其牽連管轄權。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 起訴形式上觀察,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94 年度台上字第364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吳屏儀 之住居所及犯罪地,雖均非本院管轄範圍,然渠係與同案被 告黃麗珠(已判決確定)共同犯本件偽造特種文書罪;而前 案被告黃麗珠又因與居住在本院轄區之同案被告詹家宜、郭 詩芸、蘇詠涵林美吟(原名林芯羽)、黃翊茵邱慧珊李思蓓李素蓉、蔡宜蓁、王歆語沈馨煒鄭莘凌廖靖 茹、武艷麗、曾勤、王亭婷吳旻軒張喬依潘思潔、鄭 洛甯(原名鄭凱勻)、蔡元娸陳盺縈曾湘婷(原名曾君 婷)等人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而經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 罪關係起訴,且經本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41號判決確定在 案,是被告吳屏儀既係與同案被告黃麗珠等共同犯本件偽造 特種文書罪,且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揆諸前開說 明,本院就本件起訴自有管轄權。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屏儀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被告黃麗珠供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DS-160申請表 內容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四、核被告吳屏儀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渠與同案被告黃麗珠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屏儀為 取得前往美國之簽證,思慮不周而為本件犯行,行為足以生 損害於合惠有限公司,惟考量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顯見悔意,暨其犯罪目的、手段、動機、所生危害、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醫美諮詢師、月薪約新臺幣(下同 )4至5萬元、目前懷孕在家休息且有小孩需扶養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又被告吳屏儀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念及 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事後已坦承不諱,深具悔意 ,及該行為所顯現之惡性尚非重大,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 所警惕,因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 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六、第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 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 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 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 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2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屏儀於本案並無犯罪所 得,而渠與被告黃麗珠共同偽造之合惠貿易有限公司在職證 明1紙,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吳屏儀所有,然該 在職證明既未經扣案,又無證據證明仍然存在,且非屬違禁 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曼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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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所擔任之不實職務 │簽證申請日期 │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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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雅萍│銷售經理 │98年5月27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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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簡瑞潔│業務 │98年6月30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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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郁雯│業務經理 │99年3月10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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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丁嫚│業務經理 │99年3月30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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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顏汶 │業務經理 │99年4月19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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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江羿蒨│業務經理 │99年4月29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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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詹家宜│業務 │99年5月1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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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郭詩芸│業務 │99年5月18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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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蘇詠涵│月薪6萬元之業務 │99年9月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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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蕊羽│月薪4萬元之業務 │99年11月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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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黃翊茵│月薪5萬之業務 │99年12月1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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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傅育惠│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0年9月2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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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邱慧珊│月薪4萬2千元之會計 │100年9月23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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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梁語安│月薪4萬2千元之會計 │100年9月2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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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姜馨怡│月薪4萬2千元之會計 │100年9月2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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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曹議德│月薪4萬2千元倉儲經理 │100年10月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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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李思蓓│月薪4萬2千元之會計 │100年10月1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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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蕭東正│月薪5萬元之倉儲經理 │100年12月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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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劉家禎│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0年12月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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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陳心琳│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0年12月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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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何家仁│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0年12月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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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溫育婷│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2月1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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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林靜宜│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3月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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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黃于芳│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3月14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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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李素蓉│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3月1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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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林心嫺│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3月1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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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蔡宜蓁│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3月1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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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解綺禎│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4月1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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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王歆語│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4月20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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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鄭沛潔│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4月20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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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馬嘉儀│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5月1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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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鄭雅心│月薪3萬元之會計 │101年5月1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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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陸姵伊│月薪3萬5千元之倉儲經理│101年6月1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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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沈曉彤│月薪4萬之會計 │101年7月2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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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沈馨煒│月薪4萬之營運 │101年8月1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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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沈孝誠│月薪4萬元之倉儲經理 │101年8月2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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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柯凱茹│月薪4萬元之營運助理 │101年8月30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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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邱鈺涵│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9月1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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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劉容禎│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9月1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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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鄭莘凌│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9月24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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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廖靖茹│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1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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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洪婕綾│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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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武艷麗│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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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賴侑青│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1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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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廖佩詩│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1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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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曾勤 │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1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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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邱佩榛│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2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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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王亭婷│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2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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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吳旻軒│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2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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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張喬依│月薪6萬元之會計助理 │101年10月24日 │DS-160 │
│ │ │(任職期間98年7月1日起│ │ │
│ │ │至101年10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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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林于莉│月薪6萬元之業務 │99年9月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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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潘思潔│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0年12月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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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郭子菁│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1年2月1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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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盧俐瑾│月薪3萬元之會計 │101年4月11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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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吳屏儀│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5月1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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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金宥樺│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6月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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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劉卉珊│月薪3萬8千元之會計 │101年6月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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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何嘉芳│月薪4萬元之營運助理 │101年8月22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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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鄭洛甯│月薪3萬5千元之會計 │101年10月17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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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蔡元娸│出納及業務 │96年3月27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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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黃翊菲│月薪8萬之業務 │99年8月16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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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陳盺縈│月薪4萬2千元之會計 │100年9月23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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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黃晏怜│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2月1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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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曾君婷│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3月2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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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傅逸君│月薪4萬元之營運助理 │101年4月18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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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簡瑞鈴│業務經理 │98年10月23日 │DS-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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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林懿甄│自95年5月1日起擔任業務│99年10月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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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張雅媛│月薪6萬元之業務 │100年4月1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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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蘇珈瑢│月薪5萬元之會計 │100年7月5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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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林玫玲│月薪6萬元服務發展 │100年9月19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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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詹嘉芸│月薪4萬元之會計 │101年2月21日 │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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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惠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