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25號
TPDM,102,訴,625,2017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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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梵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4393 號、101 年度偵字第24832 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42
號、102 年度偵字第3000號、102 年度偵字第9273號、102 年度
偵字第15408 號、102 年度偵字第166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梵軒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宋梵軒盧麒文陳若梅(後2 人另行審結)、黃柏心(另 行偵辦中)前因林思儀(原名林育晴)積欠黃柏心債務,竟 共同基於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7 月 初至101 年7 月8 日間,由盧麒文提供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 文山區興隆路1 段259 號之程信汽車美容房(下稱程信洗車 場),由宋梵軒陳若梅黃柏心林思儀帶至該處,並由 同具剝奪行動自由犯意聯絡之羅家瑋(原名諶柏翰)、張立 武(2 人均另行審結)、少年張○嘉(85年1 月生,時年16 歲,另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黃○杰(84年4 月生, 時年17歲,另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加以隨時看管,使林思 儀除夜間由黃柏心帶至酒店上班外,其餘時間均不得單獨行 動及離開程信洗車場,以此私行拘禁之方式剝奪林思儀之行 動自由。宋梵軒陳若梅另於101 年7 月6 日,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在程信洗車場內,以宋 梵軒騎乘機車搭載林思儀時肇事受傷機車毀損為由,並稱不 簽本票便將其打死等語,使行動自由已受限制林思儀心生畏 懼,而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之本票交付宋梵 軒、陳若梅。嗣經林思儀於101 年7 月8 日趁隙逃離並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證人即被害人林思儀及同案被告張立武黃○杰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係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由



證人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所為陳述,衡諸其陳述時之外在 環境及就卷證形式觀察該陳述情形,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是該部分審判外之陳述,具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 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宋梵軒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 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涉有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林 思儀當時固有跟伊及陳若梅羅家瑋張立武張○嘉、黃 ○杰等人一同住在程信洗車場內,但伊並未妨害林思儀之自 由,亦未恐嚇林思儀簽本票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7 月間為程信洗車場之店長,同案被告盧麒文 為該洗車場實際經營者,同案被告羅家瑋張立武張○嘉黃○杰為洗車場員工,且被告及同案被告陳若梅羅家瑋張立武張○嘉黃○杰於上開期間均同住在洗車場內; 而林思儀於101 年7 月初因與同案被告黃柏心有債務糾紛, 經黃柏心帶至程信洗車場與被告及陳若梅羅家瑋張立武 等人同住,迄101 年7 月8 日始離開等情,業據被告及同案 被告等所供承,核與證人林思儀證述情節相符,堪認屬實。 ㈡就林思儀於101 年7 月初至同年月8 日被帶往程信洗車場之 原因及在其居住之情形,業據證人林思儀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證稱:「一開始有一位朋友問我要不要去酒店做,我當時 候是有去聽黃柏心說工作內容…在屋內就有幾位男生拿本票 過來,並且要我照他們念的說並錄下來,簽立20萬元本票, 他們說我被其他經紀公司騙走,所以那時候我有簽立20萬元 本票交給黃柏心…我一開始說我不要去做酒店,黃柏心就說 要讓我回去,但是過兩天後黃柏心又打電話來說我父親有拿 他10萬元,而且後來我回家後突然在父親房間發現10萬元, 我才認為我父親有拿黃柏心10萬元,所以後來黃柏心要求我 繼續上班直到還完10萬元。黃柏心要我去酒店上班還錢,但 是我不願意去,但(101 年)7 月初黃柏心要我去酒店上班 ,並把我帶到興隆路的洗車場(即程信洗車場)住,晚上去 酒店上班,到洗車場住的時候我有看到諶柏翰(即被告羅家



瑋)、張立武宋梵軒陳若梅張○嘉黃○杰。(問: 上述哪些人是看管你不讓你離開的?)上述幾個人都是看管 我的人,陳若梅有交代他們說如過讓我跑掉的話,這20萬元 就要他們付,晚上時黃柏心會帶我去酒店上班。…(問:這 段期間你被限制在文山區興隆路晚上去酒店上班的時間多久 ?)約兩、三天,晚上是被帶去金蔥酒店。」、「(問:你 白天在程信洗車場時是否可以自行行動?)不可以,因為有 人限制我行動,很多人限制我行動。…我最後有從程信洗車 場逃出來…後來就沒有再回去了,後來宋梵軒他們就一直找 我,我電話就不接,然後就有朋友有風聲說他們要抓我,但 我之後就沒有跟他們有接觸。…(問:你在白天時說不可以 自由行動,是否有被關起來鎖在房間內?)我不能離開程信 洗車場,但沒有被鎖起來。(問:你白天有無自己去超商買 東西?)都是一群人去的,我如果要去他們一定會跟著我去 ,不會讓我一個人。…(問:你於警詢稱在101 年7 月份本 案犯罪經過及宋梵軒有指示張育嘉、小黑、黑貓、小武之男 子叫你不能跑掉,是否如此?)是,確實如此。」等語(見 卷編12號卷第143 頁、本院卷㈣第28至30頁),而「黑貓」 即羅家瑋、「小武」即張立武、「小黑」即黃○杰等情,亦 據同案被告等所供承在卷,並據證人黃○杰證稱:林思儀因 為欠錢,被宋梵軒陳若梅抓去程信洗車場裡面,要她去酒 店上班還錢,她每天去酒店上班,下班就到程信洗車場睡覺 ,宋梵軒有指示伊與張○嘉要看住林思儀,不要讓林思儀跑 掉等語(見卷編13號卷第105 、106 頁),證人張立武於偵 訊時亦證稱:宋梵軒有交代過伊及羅家瑋張○嘉黃○杰 要看管林思儀等語(見卷編14號卷第189 頁),且被告及同 案被告等於本案案發前後有如下之通聯對話內容: ⒈盧麒文於101 年7 月4 日晚間8 時56分26秒許,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盧麒文:雞仔(即宋梵軒)你在哪裡?
宋梵軒:我在景美。
盧麒文:那女的(即林思儀)勒?
宋梵軒:在我這。
盧麒文:在你那?
宋梵軒:嗯,然後晚上因為梅子(即陳若梅)的哥哥這邊他 有認識的公司(即酒店經紀公司),晚上他會帶她 去經紀公司。
盧麒文:那沒關係,你現在把那女的帶到二樓(即被告等位 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辛亥路交叉口之聚會集合



場所)…你先叫人家把那女的帶到二樓,然後再給 他們帶走。
宋梵軒:給他們帶走?
盧麒文:晚上你再打給那個男的(即黃柏心),瞭解?…你 先叫人把那女的帶到二樓去,在你那邊只是浪費時 間而已啊。他媽的,人家一直打給我。
宋梵軒:盧哥。
盧麒文:怎樣?
宋梵軒:梅子的朋友是經紀公司的,然後人家現在是說十點 把那女的帶去經紀公司,之後他們公司會跟她談錢 的問題。
盧麒文:很簡單,你還是把那個女的帶到二樓,然後你有那 男的電話,你就叫他來這邊,反正大家都林森北, 雙方面…
宋梵軒:OK。
盧麒文:不然你一直看著那女的你不累嗎?
宋梵軒:累啊。
盧麒文:對啊,就女的讓那男的把她帶走啊,反正有人要買 她再叫那男的把那女的帶出來就好啦。
宋梵軒:OK。
盧麒文:那你打到店裡,叫人家把那女的帶到二樓。 宋梵軒:OK。」等語,並於同日晚間9 時10分54秒許再聯繫 稱:「
盧麒文:剛剛不是有一個小朋友騎黑貓(即羅家瑋)的摩托 車去找你?
宋梵軒:對啊,怎麼了?
盧麒文:那個人勒?
宋梵軒:叫小黑(即黃○杰)啊。
盧麒文:對啊,他們店裡沒有交通工具移動啊,把那女的載 到二樓,我不是跟你講了嗎?
宋梵軒:有啊,我已經叫一個回去啦。
盧麒文:你叫誰回去?
宋梵軒:小黑。
盧麒文:那他人勒?
宋梵軒:在路上啊。
盧麒文:好,掰掰。」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45 、246 頁)。被告並於同日晚間9時19分50秒許,持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之某男子 聯繫稱:「
某男子:哥哥喔,現在盧哥(即盧麒文)急用,小黑把摩托



車騎回來載林育晴(即林思儀)去二樓,快點,盧 哥現在急著要找林育晴
宋梵軒:是喔。
某男子:對,你再打給盧哥。
宋梵軒:喔。」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79 頁),雙方於 同日晚間9 時51分13秒許復聯繫稱:「
某男子:喂。
宋梵軒:小晴(即林思儀)勒?
某男子:小晴跟黑貓去二樓。
宋梵軒:是喔。
某男子:對啊。
宋梵軒:坐計程車喔?
某男子:對啊。
宋梵軒:幹,沒事。」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79 頁)。 被告於同日晚間9 時52分37秒,持上開行動電話與共同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家瑋盧麒文聯繫稱:「 羅家瑋:喂。
宋梵軒:在哪裡?
羅家瑋:我在盧哥這裡,等一下喔。
盧麒文:喂。
宋梵軒:盧哥。
盧麒文:我叫他們搭計程車過去了,幹你娘,你拖拖拉拉不 知道拖多久。…我叫他們搭計程車過去了啦。
宋梵軒:去哪裡?
盧麒文:去二樓,我不是跟你講過了嗎?
宋梵軒:盧哥那個,人家十點要找小晴勒?
盧麒文:我知道啊,很簡單啊,所以你把那經紀的電話流給 你們啊。你十點的時候打給那個經紀啊,你看你那 個朋友有沒有興趣啊,約在林森北路那邊大家碰面 啊。
宋梵軒:OK,好。
盧麒文:很簡單,你就讓你朋友跟他聯絡,你也不用出現啊 ,他媽神經病啊,把自己搞的那麼累幹嘛。OK掰掰 。」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80 頁)。
被告再於同日晚間10時7 分31秒,以上開行動電話與羅家瑋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羅家瑋:哥,到二樓,我直接帶林育晴上去嗎? 宋梵軒:嗯,你到二樓了喔?
羅家瑋:對啊。
宋梵軒:好,那你就在二樓那邊。




羅家瑋:那我要等你嗎?還是我先撤?盧哥只是說我帶他過 來叫我先撤,我要等你嗎?
宋梵軒:你先把人看好,不能撤。
羅家瑋:啊?
宋梵軒:你把小晴看好啦。
羅家瑋:好,掰掰,那我上去了。」等語(參卷編2-2 號卷 第280 頁),雙方復於同日晚間10時11分6 秒許聯繫稱:「 羅家瑋:那個等等你們要過來嗎?
宋梵軒:沒有。
羅家瑋:那我勒?哥你可不可以打過來,我手機快沒錢了。 宋梵軒:喂,小晴可以走嗎?
羅家瑋:小晴等一下要跟,黃柏心,等一下他們要帶她去林 森北。
宋梵軒:好,柏心在嗎?
羅家瑋:在,哥你打過來,我叫他跟你講。」等語(參卷編 2-2號卷第247頁),被告遂與共同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黃柏心羅家瑋聯繫稱:「
黃柏心:喂。
宋梵軒:柏心。
黃柏心:你好。
宋梵軒:那個我朋友說十點他會先電這位小姐,然後至於談 的話,方便等一下,因為你們說你們要帶去林森北 嘛。
黃柏心:嗯。
宋梵軒:那等一下我會跟我朋友講說她人被你們帶去林森北 ,然後我會去林森北帶這位小姐去林森北這邊。 黃柏心:不然我們在約時間,你朋友要幫她處理是不是? 宋梵軒:他今天是說他回去跟公司報備。
黃柏心:回去跟公司報備是不是?好啊,沒關係。…我們就 再等你電話就好,因為今天那麼晚,等一下弄一弄 也不知道會不會去上班。對啊,我就再等你電話。 宋梵軒:好。
黃柏心:你等一下喔。
羅家瑋:喂。
宋梵軒:溝通好了,先撤。
羅家瑋:我先撤?
宋梵軒:對啊,女生(即林思儀)讓他們帶走。 羅家瑋:小晴也順便帶走?
宋梵軒:沒有,不用。
羅家瑋:喔好,掰掰。




宋梵軒:掰。」等語(參卷編2-2號卷第281頁)。 ⒉被告宋梵軒陳若梅於101 年7 月5 日晚間6 時38分55秒許 ,以其等所共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柏 心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黃柏心:喂,你好,我柏心啦。
宋梵軒:你好。
黃柏心:我想請問一下梅子,梅子好像有打給小晴,剛剛小 晴跟我講說有經紀公司要幫她處理是不是?
宋梵軒:就是梅子他們這邊有經紀公司想說要幫她處理這個 ,還是你等一下我把電話拿給梅子,你等一下。 陳若梅:喂,你好。
黃柏心:你好。
陳若梅:我是小晴他乾姐。
黃柏心:我知道。
陳若梅:因為小晴是我妹妹,我比較疼她,我想知道現在情 況是怎麼樣?
黃柏心:當初她跟我拿20萬,說她家裡有什麼事還是怎樣之 類的,後來我去照會過,她爸爸確實有肝癌啦,可 是她爸爸也不知道她有拿這一筆錢啦,她就把這筆 錢拿走之後,我也不知道她拿去幹嘛,我後來有去 問她爸爸,她爸爸也說她沒有拿錢回家,對,大概 就是這樣,就是小晴拿了這些錢不知道拿去哪裡。 陳若梅:因為她是跟我講說她沒有拿這筆錢,你懂嗎? 黃柏心:我拿了這筆錢給她,錢拿了我們本票才會簽啊,我 們不可能拿了這筆錢壓住她簽本票還是怎樣,沒有 意義,你懂我意思嗎?

陳若梅:還是我請經紀公司跟你聯絡,我聯絡好的話我可以 幫她轉經紀公司嗎?
黃柏心:可以啊,拜託拜託,我們沒有打算不放人,重點是 掌控不住,假如你們可以掌控的住,小姐OK給你們 帶,我沒有意見,因為說難聽一點,帶的住是你們 的,今天我帶不住是我們自己的問題。」等語(參 卷編2-2號卷第248頁)。
⒊被告及陳若梅於101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6 分12秒許,以其 等所共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柏心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黃柏心:你在哪裡?
宋梵軒:我在新店。
黃柏心:你在新店喔,小晴在你那邊嗎?




宋梵軒:對,在我這邊。
黃柏心:那個我跟你講,我受不了她了,我跟阿湯都受不了 她了。
宋梵軒:等一下喔。
陳若梅:喂,我是梅子。
黃柏心:我跟你講喔,我們這邊也是有啦,我跟**討論這邊 可能會跟她轉…不然你找你們君悅那個,應該是FA CE吧,假如沒有記錯應該是FACE的人啦,假如FACE 那邊有要收的話,你看FACE那邊要不要把她收過去 ?
陳若梅:可是他們不是給現金啊。
黃柏心:他們不是給現金?什麼意思?
陳若梅:他們是說慢慢還。
黃柏心:慢慢還給我?
陳若梅:對。
黃柏心:不可能啦,要不然人放你們那邊,我明天找別間經 紀公司把她帶走了。
陳若梅:好。…那現在有經紀公司要收的話,那變成我跟雞 仔這筆錢是拿不到的對不對?
黃柏心:你們後面還是要跟對方接觸。
陳若梅:跟經紀公司講?
黃柏心:對,因為就事論事的話是這樣,假如對方要收的 話,我會把這件事情跟對方講,就是別間經紀公司 會跟他們講說會有這件事情,可是變成後面你們自 己要去跟他們講這件事情。
陳若梅:這樣會變很麻煩不是嗎?
黃柏心:因為講實在的,我們要狠一點的話,就直接把妹妹 帶走啊。我們就直接把她抓走,假如今天對小晴直 接狠一點的話,就直接把她抓走了。
陳若梅:嗯。
黃柏心:可是今天我們就是不想要太狠。
陳若梅:因為我剛剛已經跟她講好了,就是回你那邊上班, 然後你就正常一點。我是有跟她講說,我扮好人的 角色嘛,我就跟她講說,我邊找經紀公司收妳,那 妳先一樣還完這筆錢,好好的乖乖的在這邊上班, 然後她也跟我說好,我說妳不要現在跟我說好,我 們不在,柏心來帶妳的時候,妳又哭又鬧,她說她 不會,我說妳不要跟我說不會,因為昨天我們真的 不在,昨天在處理事情,我們一回到店裡什麼又哭 又鬧,然後不去上班,說什麼不要做什麼的,我們



剛剛又跟她討論到說,那妳先邊做,邊找經紀公司 願意丟錢直接把妳買走的,那妳得做酒店啊,妳不 是說人家願意把妳買走,願意心甘情願出這筆錢? 黃柏心:對啊。
陳若梅:她現在意思是說她不想做酒店,我就跟她講說妳被 人家買走你還是得做酒店,一樣要還這筆錢,她跟 我說好,她知道了。因為雞仔比較不會講話,她可 能覺得雞仔昨天跟她講的意思是說,好像就是把她 買走以後不用繼續做酒店的意思。她的想法比較天 真。」等語(參卷編2-2號卷第253頁)。 ⒋被告於101 年7 月8 日晚間9 時31分44秒許,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嘉及某女子所共同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某女子:雞仔(即宋梵軒),小晴不見了啦,他被一個騎白 色CUXI的人載走,不認識的。
宋梵軒:真的假的啦?
某女子:對啊,找不到,我們騎摩托車找,找都找不到,她 給我跑掉了。
宋梵軒:我不是叫張○嘉他們顧?
某女子:張○嘉有看到,你自己跟張○嘉講。
張○嘉:喂,老哥。
宋梵軒:講話啦。
張○嘉:那時候在全家(便利商店),小晴在化妝,然後小 晴就要去看那個誰來了沒,她就要回洗車場,她就 往那邊走,那時候我就問小武(即張立武)要不要 跟過去,我忘記小武說什麼了,然後我就跟小武說 不見你要負責喔,然後小武說我幹嘛負責,我就說 看小晴有沒有在洗車場,然後小晴就不見了,這時 候柏翰(即羅家瑋)在洗車場,我就問柏翰說小晴 有沒有來洗車場,柏翰就說沒有,那時候小武就說 ,我跟小晴在一起,一直跟也不是辦法,我怕小武 感覺會差掉啊。
宋梵軒:所以現在人勒?
張○嘉:現在人還在找啊。」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60 頁),有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上開通聯 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是綜觀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 證人張立武黃○杰之證述可知,被告及陳若梅為處理林思 儀與黃柏心間債務問題,乃依盧麒文之指示與酒店經紀黃柏 心聯繫,由黃柏心安排林思儀至酒店工作,並指示羅家瑋張立武張○嘉黃○杰等人在其身邊隨時看管,以避免林



思儀逃跑,惟仍經林思儀趁隙逃逸。此亦與林思儀前開證述 符節若合,堪認證人林思儀前開證述其遭被告等私行拘禁在 程信洗車場內,出入均有人看管,晚上則被黃柏心帶去酒店 上班等語確實,是被告與盧麒文陳若梅羅家瑋張立武張○嘉黃○杰以此私行拘禁之方式剝奪林思儀之行動自 由犯行,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當應共同負責。 ㈢就林思儀遭被告及陳若梅恐嚇而簽發本票之過程,亦據證人 林思儀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天是宋梵軒高天良 帶我去中和,我從中和回來後,宋梵軒有跟其他車子發生擦 撞,但是陳若梅說這些修車費用都要算到我頭上,所以要我 簽立20萬元本票,我跟陳若梅說車子擦撞不關我事情,但是 陳若梅說這是我的事情,且當時陳若梅有用手打我的頭,她 說不簽本票要打死我…黃柏心說我在酒店賺的錢要還一半給 宋梵軒他們,我就住在洗車場,還要賠他們的修車費及租屋 費,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這幾天我都在酒店陪客,幫客人 做半套的錢黃柏心他們都拿走。」、「我發生車禍時住在程 信洗車場,當天是宋梵軒騎車載我要回洗車場,是宋梵軒跟 其他機車互撞,宋梵軒有受傷我是還好,但宋梵軒是因為載 我的關係受傷的,所以叫我要賠償,同日宋梵軒要求我簽本 票,金額是20萬元,這張票據後來我沒有拿回來…陳若梅當 時跟宋梵軒在交往,為了拿到本票上的20萬元,就用車禍賠 償的理由硬要我去酒店上班」等語(見卷編12號卷第144 頁 、本院卷㈣第28頁),且被告及同案被告等於本案案發前後 有如下之通聯對話內容:
⒈被告於101 年7 月6 日上午7 時51分22秒許,以其所持用09 29617626號行動電話,與黃柏心所持用0952232646號行動電 話聯繫稱:「
黃柏心:我問你喔,現在小晴實際…因為我昨天有跟小胖、 阿志他們聊過啦,她到底什麼車禍啊?她到底欠你 們多少錢?
宋梵軒:他欠我們?
黃柏心:對啊。
宋梵軒:一樣20。
黃柏心:不對啦,你這樣不對稱,我們聽一聽我們昨天有在 想啦,可是這樣越想越不對,她怎麼會欠你們20萬 ?你們也沒有拿20萬給她啊?
宋梵軒:啊?
黃柏心:我說你們也沒拿20給她啊,我們實際上拿20萬給她 啊。
宋梵軒:嗯。




黃柏心:不能這樣弄啦,不然身分證什麼都沒有,這樣弄傳 出去說實在也不好聽。
宋梵軒:嗯。
黃柏心:講真的啦,我是想說她之前在你們那邊有花費還是 怎樣,她現在在我們這邊上班,然後就這樣子,你 修車是撞很嚴重是不是?
宋梵軒:我修車要花7 千多塊。
黃柏心:7 千多塊再加上?
宋梵軒:被撞的東西都歪掉了。
黃柏心:沒關係,撞的東西你要算在她頭上的話,你就算在 她頭上,我從她的薪水扣給你。可是我覺得,因為 我跟你講真的,我比較直,我也蠻高興認識你們這 一群,以後假如我要洗車,說實在的也可以去找你 們洗,只是我覺得把它弄清楚一點會比較好,那她 那邊假如有什麼狀況,我這邊單一處理也比較好… 然後你說假如她去你們那邊有花什麼錢,我就用現 金理給你們就好,不要變的那麼麻煩,不然後面會 理不清啦,到時候妹妹後面會覺得說怎麼會變這樣 。
宋梵軒:嗯。」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50 頁),被告隨 即於同日上午8 時6 分7 秒許,與持用0976329714號稱之為 「星瀚」之某男子聯繫稱:「
宋梵軒:喂,星瀚。
某男子:你在哪?
宋梵軒:我在店裡啊,等一下對方(即黃柏心)要來跟我談 。
某男子:你不來喔?
宋梵軒:我要等對方來啊。
某男子:對方是誰?
宋梵軒:就那個經紀公司啊。
某男子:啊,他來幹嘛?
宋梵軒:跟我談小晴的事啊,他說小晴我實際沒拿20萬,然 後他說這樣傳出去很難聽,他要跟我談。
某男子:小晴人不是已經被送走了嗎?
宋梵軒:重點是當初講好他們20萬還好之後,把人交給我們 ,換來我們這邊做,還我們20萬。
某男子:然後呢?現在你要怎麼處理?
宋梵軒:然後他們昨天也講好這樣好,剛剛打電話來又有變 化說什麼這20萬我們實際沒拿錢給她,傳出去也不 好聽,這樣做也不對啊。




某男子:所以你現在沒有辦法趕過來就對了?
宋梵軒:所以他意思是說有可能這20萬還完之後,他們人還 要為他們賺錢,你懂我意思嗎?
某男子:所以你現在是要把她搶回來還是怎樣? 宋梵軒:我可能就先跟他談啦,起碼也要有六七八萬,我講 難聽點,那天我們所花的錢,我講難聽一點,我、 阿吉還要賠人家兩萬五。
某男子:不用,就把她搶回來就好啦。
宋梵軒:搶回來?
某男子:鴨霸一點啊,我們流氓啊,開玩笑的啦。」等語( 參卷編2-2號卷第251頁)。
盧麒文於101 年7 月7 日晚間7 時 2分39秒許,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盧麒文:喂雞仔。
宋梵軒:你誰?
盧麒文:我盧哥啦。
宋梵軒:盧哥。
盧麒文:你媽機八,我不是叫你不要這樣搞嗎?你打給那個 經紀(即黃柏心)說那個20萬?
宋梵軒:什麼東西,盧哥你說那個都沒有啦。
盧麒文:啊?
宋梵軒:對啊,那個經紀跟我說啦,我也說這20萬沒有要拿 啦,我們前天就講好啦,他昨天也有來找我,都講 好啦。
盧麒文:現在狀況是怎樣講來聽一下,我不是叫你不要這樣 瞎搞嗎?不是叫你小姐(即林思儀)給她就好嗎? 宋梵軒:沒有啊,這20萬票我也撕啦,因為這女的,我妹( 即林思儀)也想要跟我們在一起,她才不會在那邊 被無聊,然後她下班就來我們這邊,她上班她經紀 人就把人從我們這邊帶走,她每個月的錢扣掉他們 欠的,然後他們經紀還會抽一點錢來放我們這邊, 就是她的生活費啊一些用的啊喝的啊,對啊,就這 樣而已啊,都講好了。
盧麒文:你到底有沒有跟那經紀擠20萬啊?
宋梵軒:擠20萬?
盧麒文:對啊。
宋梵軒:20萬的話,這件事我是沒有去碰了,是梅子,是梅 子對她,因為梅子叫我不要管,對啊。然後他們也 都講好,也都沒有這20萬的事。




盧麒文:你不覺得很丟臉嗎?你不覺得這樣很下作? 宋梵軒:對啊,這是小晴欠他們原本的20萬啊。 盧麒文:機八勒,我再打給你。
宋梵軒:好。」等語(參卷編2-2 號卷第255 頁),雙方復 於同日晚間7時12分38秒聯繫稱:「
宋梵軒:喂,盧哥。
盧麒文:你他媽倒大楣了。
宋梵軒:怎麼了?
盧麒文:我他媽跟你講不要搞這種事你聽不懂? 宋梵軒:我沒有搞啊。
盧麒文:那誰搞的?誰搞的把他帶出來。
宋梵軒:搞什麼?
盧麒文:搞說她媽的打給他20萬這件事啊。說那個小姐差你 們20,這句話誰講的?
宋梵軒:哪一句話?
盧麒文:打給那女的經紀,跟那經紀講說那個小姐差我20萬 。
宋梵軒:嗯。
盧麒文:誰講這句話?
宋梵軒:那時候經紀是有來找我,然後我們在**吃飯,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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