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 告 黃智偉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被 告 劉甄容即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即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即賴志昂(即賴大淋)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被 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莫哲欣(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複 代理人 馮福仁被 告 洪柏鈺(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被 告 賴秀鑾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複 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馮福仁被 告 賴光照 賴橙彥 黃彩紋 董嘉文(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羿圻(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三項則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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