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9年度,11號
TCDV,99,重家訴,11,2017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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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被   告 劉甄容即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即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即賴志昂(即賴大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莫哲欣(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福仁
被   告 洪柏鈺(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被   告 賴秀鑾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馮福仁
被   告 賴光照
      賴橙彥
      黃彩紋
      董嘉文(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羿圻(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三項則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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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