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02號
TCDV,106,除,502,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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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吳建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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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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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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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3143-4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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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