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林正宗
江森煇(原名江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259號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9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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