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素誠
黃選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素誠、黃選如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基鳳間請
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
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
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
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