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5號
TCDV,106,訴,345,201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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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黃麗玉
      許雅妮
被 上訴 人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8萬1352元(計算式:
86萬元+252萬1352元=338萬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
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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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