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25號
TCDV,106,訴,3125,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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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張恆
      陳李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22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1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6,242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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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