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68號
TCDV,106,訴,306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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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
原   告 林旭呈
法定代理人 林永欽
被   告 王安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而該裁定 已於106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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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