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50號
TCDV,106,訴,3050,201710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0號
原   告 盧政庸
被   告 吳銘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6 年9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 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