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2號
原 告 黃欽祺
被 告 陳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成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
狀中訴之聲明欄中記載「被告前後全無支付價金買賣不成立
」,就所欲確認買賣不成立之內容(即何人於何時就何物所
成立之買賣契約)並未於聲明中明確指出載明,亦無從於事
實欄中獲知訴之聲明內容,致使訴訟標的及審判之範圍不明
,其書狀顯不符程式而有所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十日內補正提出記載明確訴之聲明之書狀(繕本請送達被告
),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予以駁回。
二、爰依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