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原 告 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原 告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陳秋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富永順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永順公司)、富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
聚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別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新
台幣(下同)1,974,798元、2,866,434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2項規定固毋須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於
民國106年10月31日具狀擴張後請求金額依序為2,025,898元、
3,321,548元,有該擴張聲明狀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
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應重新核定為2,025,898元、3,321,54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1,097元、33,967元,扣除原
起訴免徵裁判費部分,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495元、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95元、4,554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擴張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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