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 告 陳英傑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被 告 陳榮榮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就被告民國106 年10月5 日民事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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