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43號
TCDV,106,訴,1943,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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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
原   告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陳榮榮
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就被告民國106 年10月5 日民事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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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