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劉景平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金御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鄭珮媛
被 告 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博
被 告 林克偉
被 告 林克強
兼 上二人
共 同 林陳淑端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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