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林瑞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山冰品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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