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仲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57,9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36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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