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31號
TCDV,106,補,1931,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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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柯次郎
被   告 柯秋湖
      柯雪貞
      柯雪鈴
      柯雪芬
      翁柯允
      謝柯嬌
      魏柯雪
      柯稻松
      陳瑞枝
      柯金藏
      柯程
      柯逸馨
      柯凱琦
      白梨金
      柯陳招治
      柯義雄
      柯場塍
      柯茂吉
      柯秋來
      黃天冶
      柯金庭
      柯金郎
      柯金蛟
      柯金旭
      柯金築
      柯煉成
      柯英裕
      柯錫焙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柯光澤
      柯清圳
      柯偕堂
      柯昶宏
      陳登福
      柯增璘
      柯增信
      陳宏志
      柯宏昇
      柯宏迪
      陳事昌
      王星旺
      許月霞
      王俊傑
      王彥鈞
      柯誌良
      柯誌威
      許水昌
      陳金裕
      柯盛吉
      柯雅章
      柯德育
      柯明宏
      柯博文
      李清榮
      柯俊泰
      柯俊仲
      柯何不
      柯陳素娟
      柯慧汝
      柯稻
      柯長瑩
      柯麗
      柯美艷
      柯明緩
      楊柯欽聚
      柯春花
      柯達弟
      柯麗琴
      柯麗評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67,15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
載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15,200元/㎡×895㎡×原告持分253/
28800+106年1月公告現值24,000元/㎡×153㎡×原告持分41/
384+106年1月公告現值24,000元/㎡×941㎡×原告持分29/384
+106年1月公告現值24,000元/㎡×278㎡×原告持分279/880+
106年1月公告現值24,000元/㎡×330㎡×原告持分7387/30240
=6,267,1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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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