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23號
TCDV,106,補,1923,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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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羅淑菀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錦惠臺中地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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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