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樺興業有限公司、黃卉蓁、梁永泓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3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差額
4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