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吳坤城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奕程、程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志崧不
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返還價金請求權及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詳見起訴狀所載】,按諸上開規定
,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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