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86號
TCDV,106,補,1886,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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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張軒銘
上列原告對被告洪名宏即洪文乾提起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訴訟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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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