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邦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張峰憲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8,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