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58號
TCDV,106,補,1858,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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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邦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欽張峰憲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8,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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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