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築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643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1689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1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