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45號
TCDV,106,補,1845,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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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築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643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1689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1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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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