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余秀鳳
被 告 藍朝華
藍朝榮
施淑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2,100元【計算式:面積土地公告現值(45+85+15+
46)×3100=592100】,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