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32號
TCDV,106,補,1832,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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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余秀鳳
被   告 藍朝華
      藍朝榮
      施淑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2,100元【計算式:面積土地公告現值(45+85+15+
  46)×3100=592100】,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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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