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99號
TCDV,106,補,1799,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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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蔡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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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