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94號
TCDV,106,補,1794,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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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陳世明
法定代理人 楊熔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美陳翠美陳麗足陳麗鳳陳鈺樺、陳
慧美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6人應於繼承
陳趙研之遺產範圍內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285元,訴
訟標的金額為1,885,710元【計算式:314,285元X6=1,885,710元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中之1人應給付原告780萬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685,710元【計算式:1,885,710元+780萬元
=9,68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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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