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楊漢桐
被 告 蔡裕昌
趙伯奢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7,700元(678x8600x26
2/104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