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70號
TCDV,106,補,1770,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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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楊漢桐
被   告 蔡裕昌
      趙伯奢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7,700元(678x8600x26
2/104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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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