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吳旺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發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6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惟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附之證據,可認本件屬給付
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本件
應先予徵收之裁判費為4,95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