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管契約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07號
TCDV,106,補,1607,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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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柯三郎
被   告 柯鴻源
      柯鴻國
      柯張美智
      柯明宏
      柯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21元【
依臺中市○○區○○里○○○00號課稅總現值8,000元×原告持
份2/6=2,667元;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6年
1月公告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26.811平方公尺+78.5平方
公尺+9.680平方公尺)=586,454元,合計為589,12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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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