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廖榮鉞
相 對 人 廖福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福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廖榮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福山之監護人。指定廖瑭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福山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榮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廖福山(男、 32年9月2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子,相對人於105年8月2日因發生車禍事故,導致外傷性左 側顱內硬腦膜下出血,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宣告廖福山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 之女廖瑭鈺(女、58年10月18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 護宣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之卑親 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又經審酌本院 於鑑定人即臺中仁愛醫院官達人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訊問 結果及該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後(詳本院106年10月 26日之訊問筆錄),認相對人已因車禍腦出血致為植物人 狀態,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相對人之雙親已歿,聲請人廖榮鉞為相對人之長子,關 係人廖瑭鈺為相對人之長女,渠等分別同意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 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按。本院審 酌上開事證,認渠等與相對人關係密切,熟稔相對人日常 生活及財產處分事務,故選定聲請人廖榮鉞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及由關係人廖瑭鈺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三)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 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監護 人即聲請人廖榮鉞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 所示之法院指定人廖瑭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