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81號
TCDV,106,家訴,181,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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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廖月琴
      陳亞克
      蔡宗哲
被   告 鍾文程
      鍾陳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世煌
被   告 鍾秀英
      鍾秀珍
      鍾秀環
      鍾秀珠
      鍾秀琴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鍾文凱
      鍾美玲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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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