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81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廖月琴 陳亞克 蔡宗哲被 告 鍾文程 鍾陳麵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世煌被 告 鍾秀英 鍾秀珍 鍾秀環 鍾秀珠 鍾秀琴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鍾文凱 鍾美玲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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