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梁康馨、黃碧環間就返
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提出相對人梁康馨、黃碧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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