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050號
TCDV,106,司聲,2050,2017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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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梁康馨黃碧環間就返
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提出相對人梁康馨黃碧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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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